编辑同志:
我女儿在一家中德合资企业工作,在工作接触中,女儿与德方一管理人员(德国籍)产生感情,由恋爱发展到最近决定结婚,但却不知如何办理结婚手续。请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应该如何办理手续?读者 万茵
万茵同志:
根据民政部颁发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我国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部和省一级民政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因此,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应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须持有的证件包括:(一)本人户籍证明;(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必须提交的证件包括:(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另外,双方当事人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按照规定,我国的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中国公民,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凡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我国《婚姻法》和上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